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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港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

2023-08-24 12:50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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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港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发布6则公告,优化、延续了一揽子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下称创新企业CDR)、货物期货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创投企业合伙人、沪深港通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项即将到期的政策将延续至2025年底或2027年底。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或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提供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减免优惠。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称创投企业)发展,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此外,明确了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此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推动各项财税政策尽早落地见效,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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